绪论
农村母亲拎粽子看大学生儿子被拒门外……
为担心衣着破旧的母亲被外人看到后笑话,中国药科大学镇江校区的一名大学生日前竟将从河北来探望自己的母亲拦在校门口,母亲带来的一篮粽子也让她原封不动地带回去,最后,这位母亲不得不含泪离开。
亲眼见到整个事情全过程的一位数学老师说,他教这名大学生的课。该男生老家在河北农村,学习成绩不错,是学校的贫困生,平时自尊心极强,也很少和同学有交流。当天他发现这名学生正在校门口拦着一位50多岁的农村妇女,两人在争论,于是他就站在男学生的背后,听了一会儿才知道这位妇女是男生的母亲。因为儿子春节没有回家,母亲就从数千里外的老家来看儿子。端午节快到了,她还拎了一篮子粽子。母亲的到来让这名大学生感到不快,并且还十分震怒,他觉得衣着破旧的母亲会使自己"丢脸",被同学们看到后笑话,于是坚决不让母亲进校园。
经过十多分钟的僵持,在儿子的一再催促下,这位母亲含泪掉头离去。母亲还反复小心地问儿子:要不要把粽子留下来吃?但儿子嘴中嘟囔一句:你快走吧,谁还吃这个东西?
后来老师追上了这位边走边抹泪的母亲,想劝她进学校去看看。这位母亲看到有人追上来,赶忙将眼泪抹掉,连声说"没事没事",再三谢绝老师的好意。"回家还有很多农活要忙",说完就急匆匆离去了。
第一章
(一)案例分析:他生长在一个普通的农户家里。家里很穷,他很小就跟着父亲下地种田。在田间休息的时候,他望着远处出神。父亲问他想什么?他说将来长大了,不要种田,也不要上班,他想每天待在家里,等人给他邮钱。父亲听了,笑着说:“荒唐,你别做梦了!我保证不会有人给你邮。”
后来他上学了。有一天,他从课本上知道了埃及金字塔的故事,就对父亲说:“长大了我要去埃及看金字塔。”父亲生气地拍了一下他的头说:“真荒唐!你别总做梦了。我保证你去不了。”
十几年后,少年成了青年,考上了大学毕业后做了记者,每年都出几本书。他每天坐在家里写作,出版社、报社给他往家里邮钱,他用邮来的钱去埃及旅行。他站在金字塔下,抬头仰望,想起小时侯爸爸说的话,心里默默地对父亲说:“爸爸,人生没有什么能被保证!”
他,就是台湾最受欢迎的散文家林清玄。那些在他父亲看来十分荒唐不可能实现的梦想,在十几年后都让他变成了现实。为了实现这个梦想,他十几年如一日,每天早晨4点就起床看书写作,每天坚持写3000字,一年就是100多万字。靠顽强的拼搏、刻苦的努力、坚持不懈的奋斗,他终于实现了自己的梦想。
(二)案例分析:
罗杰·罗尔斯是纽约历史上第一位黑人州长,他出生在纽约声名狼藉的大沙头贫民窟。在这儿出生的孩子,长大后很少有人获得较体面的工作。然而,罗杰·罗尔斯是个例外,他不仅考入了大学,而且成了州长。在他就职的记者招待会上,他对自己的奋斗史只字不提,他仅说了一个非常陌生的名字—皮尔·保罗。后来人们才知道,皮尔·保罗是他小学的一位校长。
1961年,皮尔·保罗被聘为诺必塔小学的董事兼校长。当时正值美国嬉皮士流行的时代。他走进诺必塔小学的时候,发现这儿的穷孩子比“迷惘的一代”还要无所事事,他们旷课、斗殴,甚至砸烂教室的黑板。当罗杰·罗尔斯从窗台上跳下,伸着小手走向讲台时,皮尔·保罗说:“我一看你修长的小拇指,就知道将来你是纽约州的州长。”当时,罗杰·罗尔斯大吃一惊,因为长这么大,只有他奶奶让他振奋过一次,说他可以成为5吨重的小船的船长。这一次皮尔·保罗先生竟说他可以成为纽约州州长,着实出乎他的意料。他记下了这句话,并且相信了它。从那天起,纽约州州长就像一面旗帜在他的心头飘扬。他的衣服不再沾满泥土,他说话时也不再夹杂污言秽语,他开始挺直腰杆走路,他成了班主席。在以后的40多年间,他没有一天不按州长的身份要求自己。51岁那年,他真的成了州长。
在他的就职演说中,有这么一段话。他说,在这个世界上,信念这种东西任何人都可以免费获得,所以成功者最初都是从一个小小的信念开始的。
(三)案例分析
下面的材料以准确的数字、确凿的事实告诉我们“树立远大目标是重要的”这个道理。青年朋友们,当你们在人生长河中扬帆远航的时刻,千万不要忘记树立远大目标。远大目标是人的精神支柱和动力源泉,它可以不断地激发人的生命活力,使其永葆内在的青春。若没有远大目标,就不会有生活的信心,向上的动力,就像没有灵魂的行尸走肉一样,只能是浑浑噩噩、碌碌无为地度过一生。
有一年,一群意气风发的天之骄子从美国哈佛大学毕业了,他们即将开始穿越各自的玉米地。他们的智力、学历、环境条件都相差无几。临出校门,哈佛对他们进行了一次关于人生目标的调查。结果是这样的:
27%的人,没有目标;
60%的人,目标模糊;
10%的人,有清晰但比较短期的目标;
3%的人,有清晰而长远的目标。
以后的25年,他们穿越玉米地。
25年后,哈佛再次对这群学生进行了跟踪调查。结果是这样的:
3%的人,25年间他们朝着一个方向不懈努力,几乎都成为社会各界的成功之士,其中不乏行业领袖、社会精英;
10%的人,他们的短期目标不断实现,成为各个领域中的专业人士,大都生活在社会的中上层;
60%的人,他们安稳地生活与工作,但都没有什么特别的成绩,几乎都生活在社会的中下层;
剩下的27%的人,他们的生活没有目标,过得很不如意,并且常常在埋怨他人、抱怨社会、抱怨这个“不肯给他们机会”的世界。
其实,他们之间的差别仅仅在于25年前,他们中的一些人知道为什么要穿越玉米地,而另外一些人则不清楚或不很清楚。
第二章
(一)案例分析: 邓中翰的“中国芯”与“中国心”
邓中翰,“星光中国芯工程”总指挥、研究员,北京中星微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1997年毕业于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获电子工程学博士、经济管理学硕士、物理学硕士学位。1999年应邀回国,创建中星微电子公司,担任“星光中国芯工程”总指挥,领导“星光”系列数字多媒体芯片的研发和产业化工作。“星光中国芯”工程实现七大核心技术突破,申请近400项国内外技术专利,并实现了研发成果的产品化和产业化,占领世界计算机图像输入芯片市场份额60%以上,2005年3月被评为“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
在进入大学以前,我只是一个精力旺盛、能玩会学的普通少年,但不甘人后是我性格中最大的特点。报考当时录取分数线比清华还要高的中国科技大学就是出于这个原因。
大学是人生的关键阶段。自习室、图书馆、实验室是我最爱去的地方,也几乎成了我大学时代记忆的全部。大学期间我对知识的孜孜以求造就了我未来事业的基础。我几乎把所有的时间和精力都投入到了学习中。
用搞科研的方法读本科,这条路最终让我走通了。1990年、1991年,我分别在国际应用核物理学杂志及中国科学通报上发表3篇相关文章,并获得了共青团中央及中国科协颁发的“全国大学生科技竞赛挑战杯奖”。获得“挑战杯奖”是我人生的一个里程碑,我对自己从事的工作有了一种使命感。大学毕业后,我踏上了赴美国伯克利大学留学之路。
在伯克利的留学生涯中,我几乎没有一点时间娱乐,在我的日程表里只有学习和工作。由于不受课本框架的限制,我的视野由物理学延伸到了电子工程学,继而又拓展到经济学的范畴,对别人来说是三种横跨理、工、商的学科,但在我眼里,却有一些共同的东西在其间搭起桥梁。多学科的知识背景使我的事业发展逐渐有了明确具体的指向。我意识到核心技术服务于核心产业时,所产生的竞争力无论对哪一个企业都是举足轻重的。
在国外留学的亲身经历,我深刻认识到,国家的富强、民族的振兴、人民的富裕,归根到底取决于我们这个民族整体素质的提高。当代大学生想要有所作为,不但要有爱祖国、爱人民的满腔热情,而且要有服务祖国、服务人民的真才实学。
1997年,我一边在伯克利求学,一边加入了IBM公司进行实践工作。不管在伯克利,还是IBM和后面加入的SUN公司,我都尽力做到极至。作为IBM的高级研究员,我负责超大规模CMOS集成电路设计研究,申请了多项发明专利,还获得了“IBM发明创造奖”。
1999年10月,我有幸受国务院之邀回国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周年国庆观礼,受到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亲切接见。就是在这一次庆典上,我下了回国创业的决心。短短几天后,我借鉴硅谷模式成立了中星微电子公司。在五年的发展历程中“星光中国芯”系列数字多媒体芯片不断创新,持续实现核心技术的突破。“星光中国芯”已经被三星、飞利浦、惠普、富士通、联想等国际知名企业大批量采用,覆盖了欧美日韩等16个国家和地区,成功占领了计算机图像输入芯片市场世界第一的市场份额,市场占有率达60%以上。星光多媒体芯片不仅提升了我国在核心技术领域的国际地位,而且对相关产业链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2005年3月28日,“星光中国芯”获得了2004年度国际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
回首过去,我感到自己学习和工作的一切都贴上了“中国心”的标签,爱国这个字眼永远令我热血沸腾。但有一点我很清楚,那就是,爱国的理想要落实到具体行动上。要把爱国之志转化为报国之力,关键在于珍惜学生时代的难得时光,发愤学习,积累知识,练就本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为祖国和人民奉献才智,才能真正做出无愧于祖国、无愧于人民的业绩。
1、邓中翰放弃在美国蒸蒸日上的事业而选择回国创业,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2、“真正产生磁力效应、吸引我归国创业的,是党和国家的求才、惜才、爱才之心”,你如何理解邓中翰的这句话?
(二)案例分析:王选走了,他给我们留下了什么?
在中华文明的历史上,我们永远不能忘记这些人:仓颉创造了汉字,让文明可以积淀下来;李斯统一了汉字让文明可以流动起来;毕升发明了活字印刷,让文明传播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王选让汉字告别纸与笔、铅与火,让中华汉字文化进入了一个新时代。从而引发了报业和印刷业的三次技术革新,使得汉字激光照排技术占领了99%的国内报业市场和90%的海外华人报业市场。王选本人成了中国近代史上走自主创新之路的第一人,成了新时代的活毕升,为我们留下了光辉的业绩!
请分析:
1、我们应如何学习王选心系祖国、自觉奉献的爱国精神?
2、中华民族爱国主义的内涵和基本要求是什么?
3、为什么说自主创新是民族精神时代本质?
(三)案例分析:做属于中国的全世界最好的搜索引擎
创业,需要豪迈的激情,也需要冷静的头脑,在今天经济全球化趋势影响下,新一代知识分子,要开创一番事业,须立足于创新民族品牌,有勇于面对世界的大气,李彦宏,正是这样一个人。“爱国主义”,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话题。1999年李彦宏带着“第二代搜索引擎程序”离开8年之久的美国华尔街,创建了百度搜索,直到2004年,期间一直因资金问题,虽然占有市场份额,却没有盈利,2005年百度艰难奋斗,终于上市,新经济时代的传奇故事诞生了。其股份升到150美元。当时,百度距离破产只有30天……。
李彦宏——一个冷静选择的人,一个专注执著的人,一个勇于创新的人。他用他的百度事业成就了一个“海归”派的创业奇迹,为当代大学生应对国际化、经济全球化形势树立了一个楷模。他的成功不但取决于才华与智慧,品质与理念,更在于他有着“做属于中国的全世界最好的搜索引擎”的宏伟抱负。只有敢于开拓、敢于创新,才能使中华民族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请分析:
1、李彦宏“做属于中国的全世界最好的搜索引擎”成功给了我们什么启示?
2、经济全球化给中华民族的复兴带来了机遇和挑战,大学生如何把握机遇,将自己的理想与国家的强盛民族的振兴结合起来应对挑战?
(四)案例分析: 一个留美女生的铮铮傲骨
美国米德尔伯里大学的课堂上,美籍教授那米诺正在讲经济学理论课,他谈到中国时说:“中国是一个非常闭塞、非常贫穷的小国家,那里的人非常愚昧,非常守旧,经济也不发达,科学技术更落后,而且,那里没有平等自由。”中国留学生陈磊连手也没有举,便从座位上站了起来,大声地质问道:“请问那米诺教授,您到过中国吗?”那米诺一愣,继而十分不屑地回答道:“我没有去过中国,可是,这与我讲的话有什么关系?”“当然有关系!”陈磊毫不示弱地质问:“请问那米诺先生,既然你没有到过中国,那么,你对中国的评价从哪里来?”那米诺一下呆住了,半晌,他才无可奈何地承认:“我是从报刊上看来的,我从别人那里听来的!”陈磊笑着说:“那米诺教授,我记得您说过,只有实践才能出真知。可是,您既没有去国中国亲眼看看,也没有经过认真调查,只是翻翻报刊,听听流言蜚语,便对中国和中国人民下这样的结论,您不觉得可笑吗?”“那米诺教授,我想告诉你,你所说的一切都不是真实的!中国的经济在飞速发展,中国的科学技术在快速进步,中国的法律和法规,更在逐步地完善,中国人民的权利,已经得到了足够的保障!”陈磊环视了一眼四周的同学,“你所说的那些,不过是西方社会对中国的偏见,或者是西方某些政府出于某种目的而编造的谎言而已!”教室里100多名学生听了陈磊的讲话,先是寂静无声,继而,响起了一阵热烈的掌声。
在美国那一段时间里,她每天晚上2点睡觉,早晨5点起床。白天,其他同学玩耍嬉闹的时间,陈磊全用于学习。期末考试时,陈磊选择的三门课程,都得了“A+”。期末考试过后,陈磊在校园里遇见了那米诺。陈磊不理他,可是那米诺却跑了过来:“陈,有你这样的中国人,我知道中国是什么样子了。也许,我真的错了。”陈磊的回答落地有声:“不是也许,是肯定!您肯定错了”
请分析:
1、你如何评价陈磊的爱国行为?
2、新时期爱国主义的科学内涵?
3、如何理解爱国主义是情感、思想和行为的一致?
(五)案例分析:
一个人决不可以与国家违约
尊敬的《中国青年报》社领导:
你们好!我是中南大学2004届毕业的国防生邓拓,现在广州军区服役。看了你们组织的刘开奉事迹报道和“地方大学生在基层能不能有所作为”的讨论后,对我触动很大,刘开奉在军营的成长经历如声声远钟敲打着我,使我久久不能平静下来。回想自己成为一名国防生,以及踏入军营后的岁月和走过的历程,历历在目,其中的体会和感触很深。说实话,也曾彷徨、动摇过。如在毕业时,看到我大学里不如自己的同学找到了薪水优厚的工作,而且工作地域大多在沿海发达城市,想想自己踏入军营后微薄的薪水、艰苦的工作环境等,心中曾怀疑自己当时的选择是否正确。然而,回想起自己当初申请加入国防生的豪情和书生意气,为国防强大贡献自己力量的决心时,心中不免又升起万丈豪情。人生的道路,既然选择了,就坚定地走下去。如果此时退出,那不是男子汉所为,对不起当时热情洋溢的申请书;对不起父母和自己在合同上按下的带有信誉的手印;对不起老师和领导的教育和培养。一个人决不可以与国家违约。国家和军队需要人才,而且当初也是自愿加入的,为何要后悔自己的抉择,为何不能坚持自己对国家和军队的承诺呢?违约的行为是一种不负责任,没有诚信的行为。没有责任感和诚信的人在社会上也同样难以立足。
再说,部队是一个锻炼人的地方,而自己有这个进部队锻炼的机会,放弃了,岂不可惜?常说“当兵后悔三年,不当兵后悔一辈子”,我可不想日后留下人生的遗憾。在我一年多的军旅生活中,收获也是满大的。思想更加成熟,环境适应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都增强了,吃苦耐劳的精神也进一步强化,军事素质尤其是身体素质有了明显的提高,这些都为我下一步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听说我的一个同学从军校退出了,真的难以想象在学校里曾是那么优秀、那么坚定的学生也退出了。毕业后的这一年多来,虽然我也曾面临失落,有过彷徨,但在艰辛、苦累和汗水背后,我看到了希望。品尝了收获,更体会到了意想不到的改变——一种让我脱胎换骨的力量。我想这一切应该都来源于我的无悔选择。
从军路上,我会更加坚定地走下去。
敬礼!
邓拓
2005年11月8日
请分析:
1、邓拓为什么认为“一个人决不可以与国家违约”?
2、国防生是大学生中的一个比较特殊的群体,对他们的选择你有什么看法?
3、你认为怎样才能做一名忠诚的爱国者?
(六)案例分析:
课堂上的交锋
一位原为记者的中国留学生,赴法国巴黎十二大学就读,第一堂对话课时就受到了教授的“挑战”。
教授“作为记者,请概括一下你在中国是如何工作的”
留学生:“概括来讲,我可以写我愿意讲的东西。”
教授精心设计了一个陷阱:“我可以知道您来自哪个中国吗?”
“先生,我没听清楚您的问题。”
“我是想知道,您是来自台湾中国还是北京中国。”
霎时,全班几十双不同颜色的眼睛一齐扫向了中国留学生和一位台湾同学。中国留学生沉静地说:“只有一个中国,教授先生,这是常识。”随后,那位台湾同学在教授和同学们的注视下也重复一遍说:“只有一个中国,教授先生,这是常识。”
教授似乎不甘心,提出一个更大难度的问题:“我实在愿意请教,中国富强的标志是什么,这儿坐了二十几个国家的学生,我想大都有兴趣弄清楚这一点。”中国留学生站起来,一字一板地说:“最起码的一条是:任何一个离开祖国的我的同胞,再不会受到像我今日承受的这类刁难。”
教授离开了讲台走向中国留学生,一只手放到他的肩上,轻轻地说:“我丝毫没有刁难你的意思。我只是想知道,一个普通的中国人是如何看待他们自己国家的问题的。”然后他大步走到教室中央大声宣布:“我向中国人脱帽致敬。”
是的,这个世界对中国的评价就是从我们自己的表现得来的。我们自尊,自强,并且深深的热爱自己的国家,才能赢得世界人民对中国和中国人民的尊重。
第三章
(一)生命的价值
生命的价值在哪里?美国著名作家马克?吐温的一则轶事给了我们最好的启事。
在一次讨论会上,马克?吐温面对会议室里的200人,没讲一句开场白,手里却高举着一张20美元的钞票。他问:“誰要这20美元?”大家纷纷举起了手。
马克?吐温接着说:“我打算把20美元送给你们中的一位,但是在这之前,请准许我做一件事。”说着他将钞票揉成一团,然后问:“还有谁要?”这时仍有许多人举起手来。
马克?吐温又说:“那么我这样做又会怎么样呢?”他把钞票扔到地上,又踏上一只脚,并且用脚碾它。尔后他拾起钞票,钞票已变得又脏又皱。他问:“现有誰还要?”还是有人举起手来。
这时,马克?吐温说:“朋友们,我已经给你们上了一堂很有意义的课。无论我如何对待那张钞票,你们还是想要它,因为它不没有贬值,它依旧值20美元。人生路上,我们会无数次被自己的决定或碰撞到的逆境击倒、欺凌、甚至碾得粉身碎骨。我们觉得自己似乎一文不值。但无论发生什么,或者要发生什么,在上帝的眼中,你们永远不会丧失价值。在他看来,肮脏或洁净,衣着齐整或不整齐,你们依然是无价之宝。生命的价值不依赖我们的所作所为,也不依赖我们,而是取决于我们本身!你们是独特的,永远不要忘记这一点!”
正如爱默生所说,我们每个人都有个人价值,不要去羡慕那些并不属于我们的光环。
问题:
1、你如何看待人生中挫折与成功的关系?
2、马克?吐温的20美元没有贬值的人生启示是什么?
(二)克林顿的“座右铭”
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在其办公室的玻璃板下面放着一篇“座右铭“,被许多人争相传抄,全文翻译如下:
青春,不是人生的一个时期,不是朱唇红颜,也不是灵魂的关节,而是坚定的意志,丰富的想象,饱满的情绪,也是荡漾在生命甘泉中的一丝清凉。
青春的内涵,是战胜怯懦的勇气,是敢于冒险的精神,面不是好逸恶劳。许多60岁的人,反而比20岁的人更具上述品质。年岁需增,但并不衰老,衰老的成因,是放弃了对理想的追求!
岁月煦皱皮肤,摹拟暮气却能煦皱灵魂。烦恼、恐惧,乃至自疑,均可摧毁精神,伤害元气!
人人心中,都有一部无线电台。只要能从他人或造物主那里收到美好、希望、欢畅、勇敢和力量的信息,我们便拥有青春。
一旦无线垮塌,精神便会遭到愤世和冰霜的镇压。此时,即使是20岁的人,也会觉得老了;然而,只要高树天线,不断接受乐观向上的电波,那么,即使你年过80岁,也觉得年轻。可以想象得出,这个“座右铭”为克林顿的成功做出过多么巨大的贡献。
问题:克林顿事业成功取得人生价值的原因是什么?你如何体会?
案例分析(三)
据《北京晚报》报道,法新社近日的一则报道说,劳斯莱斯汽车公司董事长伊恩?罗伯特森日前有香港半岛酒店对外透露,一名北京房地产开发商买了公司有史以来最贵的一款超豪华劳斯莱斯轿车。
这部定制的加长型劳斯莱斯幻影汽车价值220万美元,拥有6?7升的V12发动机,最大功率460马力,车内安装有液晶显示娱乐系统等最新款工艺设施。
在新浪网上,对这则新闻展开的评论已有数百条。其中,对此种奢侈消费行为持批评态度的网友占了绝大多数。有些愤怒的网友说:“垃圾,有钱做点善事嘛。“””典型的暴发户嘴脸。喝民血食民膏的魔鬼!!!“”这昂贵的劳斯莱斯凝聚着多少‘房奴’‘的血汗。’“”查查他交了多少税!如果少交,立刻严办!“也有的网友则反话正说:”“有本事你也去当房地产开发商,别人也是劳动所获,光荣!”更有网友说:“不是说中国的房地产商没有暴利吗?如何能买得起这么贵的车。”
另据劳斯莱斯公司统计,如今我国已超过日本成为劳斯莱斯最大的亚洲市场。由于国内新富阶层的财富迅速增长,今年劳斯莱斯汽车的销量在中国激增了60%。
业内专家表示,这种畸形的消费,表明我国消费的促进机制不够顺畅,并且助长了奢侈之风,如果此风蔓延开来,将对社会经济产生负面影响。如果要更好地引导人们的消费行为,有必要在完善现有税种的基础上,考虑开征更高金额的消费税。
也有专家认为,可以借鉴某些国家的经验,对购买高价轿车的企业或个人,重点查他们的收入来源以及交税情况,这样,那些靠钻法律空子暴富起来的人就不敢肆无忌惮地畸形消费了。
问题:
1、一味追求高消费的行为反映了什么?
2、你认为什么样的人生才是最有价值的人生。
案例分析(四) 在如胶似漆中体会如履薄冰
我和斐儿是非常要好的一对好朋友。初入大学,我们就断定彼此是同一类人,我们有共同的理想、共同的兴趣。本以为志同道合会让彼此的心走得更近,不曾想,正是种种高度一致的追求,让我们时时站在一块逃生甲板上,而救生衣常常只有一件。
有一次,我报名参加学院的朗诵比赛,第二天才知道斐儿也报了名。在准备比赛的过程中,两人的关系第一次变得如此微妙。我们不约而同地不去和对方讨论这一话题,而是让寝室其他人帮忙看稿子、掐时间、出主意。有人奇怪:“你们两个这么要好,为什么不一起讨论?”我只得找借口:“她又没主动找我。”后来听说,斐儿也以此为借口。
在后台准备时,我们俩才礼貌性地打了招呼,询问一下彼此抽签的顺序。比赛过程没什么特别,和参加别的比赛没什么两样。印象最深的是统计评委打分、现场宣布结果的环节。我和斐儿彼此对视了一眼,然后迅速将眼神调开。
不知为什么,我突然有一个奇怪的心理:我宁愿两人都没获奖,因为这样就不会面对赛后的尴尬。我不想因为自己胜利表现出的兴奋让斐儿痛苦难过,也不想斐儿获奖后表现出优越而令我无地自容。
结果,斐儿如我所愿落选了,可我却站在了领奖台上。我没有像别的选手一样欣喜若狂,而是像做错了事一般忐忑不安,不知道接下来该如何面对斐儿。安慰吧,她会不会说我兔死狐悲?不理吧,她会不会又以为我恃才自傲?
后来我的做法是,干脆什么都不说,等一个合适的契机自然愈合。
之后,我们的关系就在这样的自然愈合机制下没有出现大碍,但也隐患重重,通常会折磨彼此很长一段时间。
大学里涉及竞争的事情很多,比如进学生会、入党、评奖学金、参加学科竞赛等等,奇怪的是,参加竞争的人很多,人选也并非只有一个,而我们却时刻把对方定为“假想敌”。在假想敌的作怪下,我们的关系一直很微妙。
接着是考研。这是一个长久的准备过程,选择本校同专业的我们开始并肩作战。我们一起进辅导班,去图书馆,上晚自习,可最终发现,在资料分享和共同学习的时候,我们总是避免着交叉碰撞。比如,她遇到难题时会问别人,虽然我可能更擅长;再比如,我有内部消息的时候她也不会主动过来问,而是辗转从别人那里获得。
当然,我也有一些自己都不能理解的举动。比如,故意将学习表现得很轻松,而实际上暗地努力;故意和别人打成一片,而对斐儿的要求视若无睹。
我们都以表面上的不经意诠释着自己内心的在意,结果是两败俱伤。考完研的那个寒假,我们谁也没有主动和对方联系。我想,或许我们的友情就这样完了。
论述,如果你是此文的主人公,你会如何处理你们之间竞争与合作的关系?
第四章
(一)案例分析:诚信与伞
1997年,广州。一家公司进行公益活动,在全市的交通岗亭投放了三万把雨伞,供市民在遭遇大雨时无偿使用。条件只有一个,即市民用完之后将雨伞在方便的时候交还给市内的任何一个岗亭。一个月以后,这家公司重新清点雨伞,发现全市岗亭回收的雨伞仅有六把。
1996年,瑞士伯尔尼。市政府为了方便市民,在大街上投放了八百辆自行车。这些自行车没有上锁,任何人都可以骑,骑到目的地就地摆放。一年以后,市政府重新清点自行车,发现八百辆自行车一辆不少,有的还被翻修一新。
问题:可否从上面的例子说明伯尔尼市民的道德素质比广州市民的道德素质要高?伯尔尼市民与广州市民道德行为差异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二)案例分析:4万“巨款”10年折磨:一个贫穷和诚信的故事
新华网(2006年5月23日):一对来自吉林省延吉市郊农村的夫妇,将捡来的4万元钱交给了延吉市公安局,请求公安局为他们找到失主。
49岁的苏大友是一位出租车司机,妻子毕天淑没有工作,还是一个重症肝硬化病人。他们有一个未成年的儿子。
1996年夏天的一个夜晚,苏大友的出租车上来了一男一女两位乘客。两人离开不久,苏大友发现车后座上有个布包,打开一看,里面竟然是一大堆钱,有50元的,有10元的,整整4万元!苏大友这辈子都没见过这么多钱,想想自己把所有家当卖了也不到1万元,他突然感到很害怕。他把钱放到了朋友那里。妻子毕天淑治病需要一大笔钱,曾经几次住院,向亲戚朋友借钱都借遍了,她也没敢动用一分那笔捡来的钱。
10年里,苏大友夫妇一直经受着道德良心的折磨。意外之财没带来任何欢乐,相反使他俩陷入了无尽的痛苦之中。苏大友原来开朗活泼此后却变得沉默了,毕天淑的病情也日益加重。最后,他们决定通过警察将钱交给失主。男主人说,“我们做了一件错事,不能一错再错了!现在我们只想做回一个诚实的人。” 毕天淑说:“我们做了错事,没法教育自己的孩子,没法跟朋友说,没法跟亲戚讲,压力太大了。”
(三)以下两则小故事对你有什么启发?
故事A 头戴帽子,身穿裙子,三个女孩在海边玩耍,她们分别来自中国、美国和日本。一阵海风吹来,中国女孩两手去抓裙子;美国女孩两手去抓帽子;日本女孩一手去抓裙子,一手去抓帽子。
故事B 两个饥饿的中国人从主持那里得到一个面包的恩赐,二话不说,两人对半分着吃。两个饥饿的美国人从主持那里得到一个面包的恩赐,其中一个对另一个说:“反正两个人分着吃都吃不饱,不如我们打个赌,谁赢了谁就享用这个面包”。(互动)
我们再讲一个分粥的故事:七个人分一锅粥,你有什么办法实现最大的公平与和谐?
方法一:由一个人负责分粥。结果总是主持分粥的人碗里的粥最多最好。
方法二:大家轮流主持分粥,每人一天。结果是每个人在一周中只有一天吃的饱而且有剩余,其余6天都饥饿难挨。
方法三:大家选举一个信得过的人主持分粥。开始这位品德尚属上乘的人还能基本公平,但不久他就开始为自己和溜须拍马的人多分。
方法四:选举一个分粥委员会和一个监督委员会,形成监督和制约。公平基本上做到了,可是由于监督委员会常提出多种议案,分粥委员会有据理力争,等分粥完毕时,粥早就凉了。
方法五:每个人轮流值日分粥,但是分粥的那个人要最后一个领粥。令人惊奇的是,在这个制度下,7只碗里每次的粥都一样多,就象用科学仪器量过一样。
提示:在文化传统上,中国人似乎倾向于采用第3种方式,中国人相信德性的力量;西方人则倡导第5种分粥方法。西方人相信,每个人都是自私的,只有制度才可以体现公正。
(四)资料:雷锋日记选
1960年10月21日 今年吃过早饭,连首长给了我们一个任务,上山砍草搭菜窖。……劳动到了12点,大家拿着自己从连里带来的盒饭,到达了集合地点,去吃中午饭。当时,我发现王延堂同志坐在一旁看着大家吃,我走到他面前,他没有带饭来,于是我拿了自己的饭给他吃,我虽饿一点,让他吃饱,这是我最大的快乐。
1961年9月11日 我是主人,是广大劳苦大众当中的一员,我能帮助人民克服一点困难,是最幸福的。
1961年10月20日 人的生命是有限的,可是,为人民服务是无限的,我要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之中去。
1959年11月2日 我学习了毛主席的著作以后,懂得了不少道理,心里感到特别亮堂,工作越干越有劲,只觉得有股劲永远也使不完。-------我要永远的记住:一滴水只有放进大海里才能永远不干,一个人只有当他把自己和集体融合一起的时候才能有力量。力量从团结来,智慧从劳动来,行动从思想来,荣誉从集体来。
问题:
读完《雷锋日记》你的感想是什么?
你认为雷锋精神的精髓是什么?
你认为雷锋精神过时了吗,为什么?
(五)资料4:诚信故事——“玫瑰花悬案”
1797年阳春3月,新婚燕尔的拿破仑将军偕同夫人约瑟芬应邀参观卢森堡大公国的第一国立小学。访问结束,拿破仑满面笑容地作了即兴告别演说,并郑重其事、慷慨而潇洒地向该校校长递上一束价值3个金路易的玫瑰花,并保证:“只要我们伟大的法兰西国家存在一天,每年的今天我将亲自派人送给贵校一束价值相等的玫瑰花,作为法兰西与卢森堡友谊的象征。”200年后的1984年卢森堡政府通知法国政府,要求法国政府实现拿破仑的诺言。卢森堡政府提出:要么从1797年起,以3个金路易作为束玫瑰花的本金,并以5厘复利计息(即利滚利)结算,全数还清这笔“玫瑰花悬案”之外债;要么法国各大报必须登报承认你们的一代伟人拿破仑是个言而无信的小人。起先,法国政府打算不惜重金来赎回拿破仑的声誉。但是,财政部的官员们瞧见从电子计算机里输出的数据时,不禁面面相觑,原来3个金路易的“玫瑰花债项”合算本息竟高1375596法朗。但法国政府最终站在了诚信一边,保证“法国将始终不渝地对卢森堡大公国的中小学教育事业予以支持和赞助,来兑现我们的拿破仑将军那一诺千金的‘玫瑰花’的信誓”。
讨论三个问题:
(1)你是否赞同希罗多德的观点?
古希腊城帮奴隶制时期,智慧被推崇为四大美德之一,当时的人们甚至把欺骗也视为一种智慧,只要能带来胜利的结果,高明的欺骗甚至会给一个人带来荣誉。当时的历史学家希罗多德直言:“不管是说谎,还是讲真话,我们大家都是为了达到同一个目标;说谎的人这样做是为了取得信任并由于他的欺骗而得到好处,说真话的人则希望真话会使他得到益处和更大的信任;因此我们只不过是用不同办法达到相同的目的罢了。如果没有得到利益的希望,则说真话的人也原意说谎,就和说谎话的人愿意讲真话一样了。”
(2)心诺是一种承诺吗?
宋朝有个儒生叫徐积,一次经过一家肉铺,心里想着要买这家的肉,但因为还要到前面去买别的东西,就暂时未买。回来时,他抄近路又遇到一家肉铺,正准备买肉时,忽然想到:“我已经心许了那家卖肉的,却又改变主意,这不是期骗我的初心吗?”于是他又绕道到心诺的那家肉铺买了肉,徐积后来回忆说:“吾之行信,自此始也。”为了忠实于自己的承诺,为了内心的诚笃和安宁,徐积绕弯路实现了自己的心诺。
(3)尾生高的诚信可取吗?
《论语·季氏篇》记载,春秋时有一个叫尾生高的男子,与一女子相约大桥下面约会,到了约定时间,那个女子却没有来,而洪水上涨。为了实践诺言,尾生高一直等在那里,直到洪水淹没了他。尾生高在西方人眼中可能被视为傻瓜,但在中国则被视为诚信的楷模。他不仅把信守诺言视做为人处事的准则,甚至看得比生命还要宝贵。
(六)讨论:“道德银行”为什么夭折?
“道德银行”即郑州青少年道德银行2002年4月7日成立时热闹异常。仅报名的前几天,前来“开户”的就有2000多人。可3年后记者在郑州采访发现,“道德银行”真正的“业务”运转,持续时间没有超过一年,“道德银行”“无疾而终”。(据2005年4月12日《北京青年报》报道)
所谓“道德银行”,就是将志愿者的服务,以服务时间的形式记录在一张特殊的储蓄卡上,由银行、被服务者、志愿者三方共同认定。当“储户”自身遇到困难时,也可“支取”服务。根据规定,“储户”服务时间累计在100小时以上,可获得其他会员提供的相应时数的服务。
提示:
“道德银行”以道德名义不自觉地实施了对道德的侵害。
当道德行为以一己之利为动力时,道德行为的生命力就已经丧失。至少在动机上,道德需要无私来支撑其高尚性。
(七)资料1:
孟德维尔的“蜂巢理论”——人类社会就象蜂巢,人就像蜜蜂。蜜蜂为了自己卑贱的冲动和虚荣心去投机钻营,身上充满“败行与恶习”,但就是在如此的恶行中,蜜蜂的私利得到了满足。假定每只蜜蜂都投机钻营,每只蜜蜂的私利都得到满足,最后就实现了所有蜜蜂的公共福利。人类社会亦是如此,每个人的自私行为充满着丑陋,但合拢起来则成了每个人的“极乐世界”。
思考:集体主义能否通过每个人的自私自利来实现?
资料2:
英国功利主义思想家穆勒承认牺牲自己利益以增进社会福利的事情是客观存在的,但他认为不正常且应该尽量避免,因为个人利益的牺牲也就减少了由个人利益组成的社会福利,最终必然损害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
思考:自我利益牺牲就是对集体利益的损害吗?
资料3:
英国功利主义思想家边沁认为以集体名义损害个人利益最终必然导致损害集体本身的利益。他发问道:如果承认为了增进他人幸福而牺牲一个人的幸福是一件好事,那么,为此而牺牲第二个人、第三个人、以致于无数人的幸福就更是好事了。
思考:集体主义确认的集体利益优先权会导致对集体利益的否定吗?
(八)〈案例讨论:中华民族道德的沦丧 为什么从飞资助了一批白眼狼?〉
受助者李某:被人知道会没面子
受丛飞资助的李某大学毕业已经工作了,毕业后与丛飞没有任何联系,只是有一次接受媒体采访时,“不小心”说出了受丛飞资助上大学的事实。几天后,他从网上看到记者写的文章中提到了自己的名字,很不高兴,感到没面子,要求丛飞想办法删去文章中他的名字。
丛飞的朋友林燕打通了李某的电话“我很平静地问他为什么要删去名字,他说他现在是大学老师,这事让学生知道了会很没面子。我说贫困受助是你一生中的重大机遇,再说贫困又不是罪恶,学生知道了还能怎么想?他说我就是不想让学生知道我过去的状况。我问,受助是耻辱吗?他说,我没说是耻辱,但我希望永远不再提起这段往事。”听到这里,林燕气不打一处来,“当天晚上,我一整夜没有睡着,第二天见到丛飞,他告诉我,他也失眠了一夜。”林燕说:“现在,喜欢上网的李某一定从网上看到了关于丛飞的报道,但至今连一声问候都没有!”说这话的时候,林燕一脸怆然。
受助者小A:他帮我肯定另有所图
受助者小A,大学毕业前夕,她还与丛飞保持联系,丛飞一直通过电话对她进行辅导,并在她即将大学毕业时为她找工作,但后来,只是丛飞为她找的学校音乐教师的岗位她不满意,才失去联系。记者得到小A的电话后与小A有一次通话,下面是对话的主要内容:
“我只是想问一下你是否记得自己接受过丛飞的资助?”
“我是接受过他的资助,当然记得,当时丛飞同意帮助我也是出于一种自愿,他有他的想法,我从来没有强迫过他。”
“他资助你时会有什么样的想法呢?”
“至于有什么样的想法,我也说不太清楚,但有一点是肯定的:任何人做事情都是有所图的,至于他图什么,我不说你也应该能猜到。”
“我猜不到,你猜到了吗?”
“我没时间去猜别人的想法。但你作为一名记者今天来给我打电话,核实丛飞是否资助我读了大学,不是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他的想法吗?”
“他胃出血了,医生说如果不及时治疗,会有生命危险。可他现在陷入了没钱治病的困境,你想没想过应该向他伸出援手?”
“向他伸援手?怎么伸呢?给他治病?可我现在每月不过三四千元钱,还没这个能力。再说,他也从来没向我提过这个要求。”
“你无力帮助他,可也应该去看看他,让他知道你还没有忘记他呀。”
“我太忙了,没有时间。”
一受助学生家长:何时病好出来挣钱
丛飞住院后,许多受助学生的爱长打来电话“要钱”,有些没有及时收到学费的家长们对丛飞产生了怀疑,认为他反悔自己先前的承诺了。但在知道丛飞生病住院后,许多家长都非常理解,劝丛飞安心养病,他们再想办法解决孩子的学费,有的甚至希望来深圳看望丛飞,但都被丛飞拒绝。
丛飞住院后,手机放在林燕处,林燕接到这类电话最多,感慨也最多。
有一天,林燕刚打开丛飞的手机,一个催款电话打了进来:“你不是说好要将我的孩子供到大学毕业吗?他现在正在读初中,你就不肯出钱了?你这不是坑人吗?”
林燕急忙解释:“丛飞病了,已经几个月不能演出了,现在暂时没钱给孩子们交学费,等他身体好了一定想办法寄钱过去。”对方听罢,半信半疑地盘问起来:“他得的是什么病啊?”林燕告诉对方是胃的问题,可能比较严重,对方听了,问:“那你问问他什么时候治好病出来挣钱啊?”
受助者阿珍:能否帮我买个MD
丛飞过去曾和林燕说起一个叫阿珍的女孩。
1998年,丛飞到山东演出时,一个十七八岁的女孩阿珍在演出结束时找到丛飞想拜师。面对这个陌生的女孩,丛飞拒绝说,他不收女学生。阿珍临走时要去了他的电话,说以后有问题时向他请教。但此后很长时间,这个女孩一直没有和他联系过。
两年后的一天,丛飞忽然接到了阿珍的求助电话:“丛老师,听说您是个有爱心的慈善家,资助很多贫困学生读书。现在我也遇到了经济上的困难,搞不好也有失学的危险,您能不能资助我一些生活费?”丛飞二话没说,很快就给她寄去了2000元钱。此后,每学期开学前后,丛飞总是接到阿珍要求帮助的电话,丛飞也总是有求必应。
大学三年级时,阿珍的要求开始升级了,不但要生活费,还要课外补习费以及高档物品。有一次,她这样给丛飞打电话说:“我们班的同学都用上了MD听音乐,对我们的学习有帮助,可我的父母买不起,您能否也给我买一个?”丛飞到天虹商场花2800元买了一台MD,给阿珍邮去。不久,丛飞收到一条短信:“MD已收到。”
大学毕业后,阿珍也当上歌手挣钱了,再也没有与丛飞联系过。不久前,林燕将丛飞住院的情况电话告诉阿珍,阿珍听罢,回答非常流畅:“请转达我的问候,让他安心养病。”从此,丛飞再也没有阿珍的音讯。
第五章
(一)案例分析:未满12岁骑车上路承担事故责任
夏军、曾强、梅霖三人系同学关系。1996年10月21日下午12时许,3人一起回家。梅霖骑一辆自行车,夏军与曾强交替乘坐梅的自行车。当行至河南省新县城关将军路坡顶时,夏军要求梅霖骑车带他先走,曾强也要求坐上梅霖的车走。争执中,夏军坐上梅的车。曾强见状,便用手去拉夏军,致使夏军从自行车上摔下,将左眉弓部摔伤,当即被送往新县人民医院治疗,并住院10天,花医疗费73元。后夏军仍觉头痛、头晕,1996年10月30日,新县人民医院诊断为脑外伤后神经症及颅内血肿,又住院治33天,花医疗费2646.60元。夏军伤情经新县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为:头部软组织损伤系外伤直接形成;神经症系外伤诱发形成。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三人在事故发生时,均系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在公路上骑自行车、乘坐自行车而发生事故,其监护人应承担疏于监护未成年人的民事责任;被告曾强将原告夏军从自行车上拉下摔伤,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梅霖未满12周岁在公路上骑车、原告夏军乘坐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所骑的自行车,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3057.96元,原告监护人承担539.64元的赔偿责任。
点评:现实生活中,对"骑车不准带人"这一规定,众人皆知。但对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准在道路上骑车这一限定性规定,知道的人却不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29条明确规定:"……未满12周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也为了行动方便,越来越多的父母对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骑车在公路上行驶持放任态度,严重损害了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对此,应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杜绝不应有的损害发生。
归纳 法律的指引作用:让人们遵守交通规则;骑车不准带人;未满12周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
法律的评价作用:以法来判断三人的行为是否正当、合法。
法律的预测作用:未成年人应该受到监护人的保护,违反规定会伤人伤己并违法。
法律的教育作用:通过对曾强、梅霖及夏军监护人的判决达到教育人们的目的。
法律的强制作用:强制曾、梅赔偿夏的损失,夏的监护人也承担部分责任。
(二)1995年,江苏县级城市张家港成为全国两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的典范。2005年,张家港再次入选全国首批文明城市,也是入选城市(区)中唯一一个县级城市。在这些城市,道路通畅,没有道路通畅,没有占道经营的摊位、乱停乱放的自行车和乱七八糟的街头小广告;公共场所听不到污言秽语,看不到打架斗殴;街道上没有痰迹、烟头、纸屑和其他垃圾。这从一个侧面说明,有序的公共生活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现代化和文明程度的重要尺度。
(三)新民晚报消息:
随处抛丢垃圾、随地吐痰、擤鼻涕、吐口香糖、上厕所不冲水……在国家旅游局9月23日公布的“中国公民旅游不文明行为表现”和“提升中国公民旅游文明素质建议”征集结果中,这些看似不起眼的举动却成为公众反应最强烈的国内外旅游不文明行为。
“讲黄色段子、传播胡编乱造的政治笑话、热衷低级趣味”等被选为国内游中的常见不文明行为,而且游客对“在他人面前打赤膊、袒胸敞怀,在房间外穿睡衣活动,穿着不合时宜”等国内常见的现象也表现出了难以接受的态度。而“涉足色情场所、参加赌博活动”;“在教堂、寺庙等宗教场所嬉戏、玩笑,不尊重当地居民风俗”;“在不打折扣的店铺讨价还价,强行拉外国人拍照、合影”等在国外游常见不文明行为名单中也榜上有名。
据了解,该评选活动开展于2006年8月17日至8月31日期间,十多天的时间里,共收到海内外民众来信来函、电子邮件、留言等3万余件,网站页面浏览量在300万人次以上,共有5万多网民参与了大讨论。
(四) 案例:“让座行为成另类,让座让到不敢让”
近日,张先生乘坐公交车去办事,当车停靠站时,一前一后上来两位老人,“当时我差点又站了起来,但很快又否定了这个行为,因为如果起来让座的话,这就是我今天在这辆车上第3次让座了。”
原来,当天公交车上的乘客并不是很多,只有六七个乘客站着。“上车刚过了一站,就上来一个老大爷,由于我坐在靠前车门的地方,看见他上来就把座让给了他。”过了一会,这位老人下车了,张先生又坐回了原来的位置。“没几站又上来一位老人。由于那站下车的人也不少,我想后边会有空座,就没起来。可这位老人上来停了一会就站在我旁边了,我回头一看已经没有空座,就又起来把座让给了他。”但这次不像上次那么自然了,张先生心里总有一种怪怪的说不出的感觉。“第三次想让的时候,我发现很多人都盯着我,还听到有人小声议论,说什么‘怎么就显着你了呢,傻不傻呀’。”想到这些,张先生感觉好像自己的让座行为成了一种罪过,终于没有第三次站起来。
问题:根据“让座行为成另类,让座让到不敢让”的案例,请回答:如果你是那位张先生,你在这一过程中会怎么想,怎么做?
第六章
鲁迅和许广平的爱情
许广平,广东番禺人,出身名门望族。1923年她考入北京女子高等师范学校国文系,成了鲁迅的学生。1924年冬许广平因参加驱逐校长杨荫榆的斗争,被污为“害群之马”而遭到“开除学籍”的处分,对此许广平坚持斗争,并得到鲁迅热情支持。此后,许广平不断地用拜访和写信的方式向鲁迅求教,鲁迅也给予热情而诚恳的答复和帮助。他们之间频繁通信,在信中,鲁迅戏称许广平为“害马”。
“害马”闯进了鲁迅的生活,给他带来了青春的热力和女性的柔情。她向他请教,和他倾谈,切磋着学问、写作和战斗的策略、方法,还帮助他抄写稿子,流着眼泪劝他爱惜身体,担心地询问他褥子底下两把匕首的用途,而且实行了“缴械”。许广平的劝喻,其词恳切,其心坦诚。鲁迅笑了:“你真是个傻孩子!”“刀是防外来不测的,哪里是要自杀。”和许广平的交往,给鲁迅带来了感情上的慰藉,精神撒谎能够的平衡,使他那强自抑制而沉睡了的爱情苏醒了。但“人生最苦痛的是梦醒了无路可走”。爱情苏醒了,固然有欢娱,同样也有苦痛。这里有内在的与外在的、家庭的与社会的、新道德的与旧道德的种种矛盾、种种障碍。但最使鲁迅踌躇、不安的,还是许广平的青春年华和幸福,他们相差17岁,一方已婚,一方未婚。所以鲁迅一直有这样的自知和自省:“那个人不是太为我牺牲了吗?”他考虑的,首先不是自己,依然是女方,是她的青春和幸福。
鲁迅和许广平,从年龄上说是两辈人,但从经历说,又差不多是同代人。在婚姻问题上,他们曾受过封建婚姻的桎梏。在个人经历上,五四运动既唤醒了许广平的民主觉悟,也成了鲁迅参加新的民主斗争的开端。他们在女师大相遇,在反封建的学潮中相知,在相互支持的战斗中培养着师生之谊、男女之情。共同的命运和斗争的经历、目标,是他们结合的思想感情的基础。
许广平曾说到,对于鲁迅,我同情他“陪着做一世牺牲。完结了四千年的旧帐”而拼命写作,于寂寞中度过一生的境遇;而又自觉我比他年纪轻些,有幸运解除婚姻的痛苦。因我之幸运,更觉他的遭遇不幸而同情起来。这也许是我们根本思想——反抗旧社会——一致的缘故,才能结合起来。
据许广平生前告诉准备在银幕上扮演她的形象的于蓝同志说,她与鲁迅确定爱情关系是在1925年10月。同月12日许广平以“平林”的笔名在鲁迅主编的《国民新报》副刊乙刊上发表《同行者》,热情地表示她要与他同行,这是他们的定情书。定情意味着战斗,与伪善者战斗,与旧观念战斗,许广平甚至不惜同自己的名门望族决裂。在另一篇散文《风子是我的爱……》中,许广平描绘他们定情的实况和心思:“风子(象征鲁迅)是我的爱,于是,我起始握着风子的手。奇怪,风子同时也报我以轻柔而缓缓的紧握,并且我脉搏的跳荡,也正和风子呼呼的声音相对,它首先向我说,‘你战胜了’!……既然承认我战胜了!甘于做我的俘虏了!即使风子有它自己的伟大,有它自己的地位,藐小的我既然蒙它殷殷握手,不自量也罢!不相当也罢!同类也罢!异类也罢!合法也罢!不合法也罢,这都于我们不相干,于你们没关系,总之,风子是我的爱……!”这里把他们明确恋爱关系的情景描绘得十分具体、动人,既是诗意的表现,也有历史的内涵,“藐小的我”战胜了,“伟大的风子”竟成了“俘虏”,“合法”与否,不在考虑之列。这不是信笔的虚构,而是生活的写真。
他们两人,一个是爱情的来潮,以青年人特有的热烈与大胆,有如脱缰骏马,欢腾跳跃;一个是爱情的苏醒,带着中年人久经磨练的冷静与忧思,“寻求那逝区的悲凉飘渺的青春”,当“爱的翔舞”降临时,他也报之以“轻柔而缓缓的紧握”,真心实意地写着一封一封回信,但内心总还是罩着淡淡的哀愁。为了让生命之树常青,爱情之花常开,鲁迅和许广平一起到南方去,好让“明月”来彻底驱散他生活中寂寞的阴云。
后来,许广平彻底否定鲁迅的想法,坚定地拉着老师兼恋人的手,冲破人、我设置的桎梏和障碍,勇敢地去开辟前进的道路。这给鲁迅以极大的鼓舞和安慰。鲁迅也明白地宣称:“我先前偶一想到爱,总立刻自己惭愧,怕不配,因而也不敢爱某一个人,但看清了他们的言行思想的内幕,便使我自信我决不是必须自己贬抑到那么样的人了,我可以爱!”互相慰勉,鼓励,共携手地共走人生新的征途,这就是他们当时的抉择和心境!(摘自林志浩:《鲁迅传》,北京: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1991年,第267——303页)
点评:爱情作为一种高尚的道德情感,它能激发人的斗志与毅力,激发人的创造热情,激发出个性中美好善良的品质。真正的爱情能够经受住艰难困苦的磨练,显示出巨大的魅力。
第七章
[案例1]我党和国家的高级干部某某与某过取得联系后,以出国治并为名,提出申请到该国,经批准出国后,他向该国提出政治避难,公开声明与我国脱离‘‘政治关系’’,并发表诽谤和供给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诽谤和侮辱我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文章,在国际上造成极坏的影响。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假如构成犯罪,构成什麽罪?作为行为主体的某某,在我国是高级干部,他与境外相勾结,提出政治避难,发表诽谤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诽谤和侮辱我党和国家领导人文章,且造成极坏影响,是故意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和安全的行为,构成了犯罪,构成了背叛国家罪。
[案例2]
被告人某某从国外探亲到某地以后,刻印关于某某地区不属于中国的领土和要求该地区独立的大量传单、信件广为散发,致使受其影响的五十余人非法集会两次,造方面成严重后果。请问: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假如构成犯罪,构成什麽罪?作为主体的某某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散发“某地区不属于中国的领土和要求该地区独立”的传单、信件且导致两人多次非法集会,后果严重,实施了分裂国家的行为;某某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统一,所以某某构成了犯罪,构成煽动分裂国家罪。
第八章
(一)案例分析:2002年4月21日,刘某认为邻居李某家中十分吵闹,影响其休息,于是上门干预。双方在交涉中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双方均受伤。5月11日,某市公安局某区公安分局以刘某殴打他人为由,作出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决定对其拘留15天;同时,对李某处以50元罚款。刘某不服,诉至某区人民法院。
问:某市公安局某区公安分局的处罚行为是否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受理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案参考: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对待。刘某殴打他人造成李某轻微伤害,李某同样殴打他人造成刘某轻微伤害,但某区公安分局对刘某处以15天拘留,而对李某只处以50元罚款,两相比较,对刘某的处罚便显失公正。据此,依照《行政诉讼法》第54条(四)项、第61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变更某区公安分局对刘某拘留15天的处罚裁决为50元罚款。
(二)案例分析:
2001年10月6日,吴某到厂长办公室要求分房。厂长刘某以要出去开会为由令吴某离开。吴某不从,刘某遂不耐烦,并向外推吴某。吴某在后退中无意将办公桌撞倒,打破茶杯。刘某见状大怒,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干警赶到后,不容吴某分辩将其带到派出所。第二天,某市A区公安分局以吴某妨碍公务为由,作出对其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吴某不服提请复议,市公安局维持原裁决。被处罚后,吴某仍然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公安机关赔偿损失。
问:某市A区公安分局的行为是否符合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受理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案参考: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A区公安分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政处罚过程中没有听取当事人的申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故依法予以撤销原处罚决定。
(三)案例分析:
王某是某省一所高校外语系二年级的本科生。1996年10月下旬的一天傍晚,他在学校宿舍里私自用电炉煮饭时不慎失火,造成部分公私财物毁损,本人也被轻微烧伤。因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学校关于禁止在学生宿舍使用燃煤、燃油炉具和各种用于煮饭、烧水的电热器的规定,故受到记大过的处分,同时学校总务处行政科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其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这期间,我国《行政处罚法》刚刚施行(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各种媒体正在广泛宣传该法有关知识;王某看报后认为学校行政科不是国家行政机关,无权对他实施行政处罚,要求退还那100元罚款,但校方不予退还;于是王某将此争执情况反映到省教育委员会,要求撤销学校作出的“行政处罚”,责令学校退还该项罚款。
问题:学校行政科及其“行政处罚”行为的性质?
答案参考:
本案例所涉及的问题究竟是否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范围,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我们可从学校行政科及其处罚行为的性质来加以认识和理解。
学校行政科及其“行政处罚”行为的性质:
从公共行政的静态层面的含义不难看出,该校(包括学校行政科)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不具有公共行政权力,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公共行政管理活动即“公共行政”;学校的组织性质是行政相对人,行政科的性质是学校这个行政相对人的内部行政(管理)部门,其管理活动是行政相对人的内部管理活动,其罚款行为是学校采用经济手段进行的内部管理措施,属于“私人行政”的范畴,与我国《行政处罚法》所说的行政处罚不是一回事,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教育行政机关就不应干预(撤销)其正常的管理行为。
(四)案例分析:
王某与其父在某县某镇居住,有私房一间。1969年文革时王某被当作反革命分子押送劳改农场。1976年其父病故,该私房一直无人居住,后被镇政府作为仓库使用。1980年王某的冤案平反,自愿留在农场任技术人员。1992年,王某返家,向乡镇政府提出退还其所占用的私房,镇政府一直以该仓库属于政府财产为由未予归还。1993年6月2日,王某以镇政府为被告,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认定镇政府侵占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决镇政府退还所占的房屋。
问题:王某与镇政府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民事法律关系,还是行政法律关系?
答案参考:
法院审理后认为,镇政府占用王某的房屋是事实,但这种占用行为并不是镇政府运用行政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是民事侵权行为,王某与镇政府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民事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裁定不予受理。
(五)案例分析:
张某系某大型电视机厂的职工,1998年厂里分房时未列入分房名单,张某不服,以该电视机厂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不合格,驳回了张某的起诉。
案例点评:
案情中所讲到的电视机厂给职工分房的行政,属于“私人行政”的范畴,不是行政法上的行政。行政法上的行政通常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因此,张某对电视机厂分房时未将其列A分房名单的做法不服,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案例分析:
A市和平村和B市林场村毗邻。1994年,两村因一部分土地、山林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1995年,州人民政府曾派出调查组进行为期7天的实地调查,提出争议地段归B市林场所有的意见,并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作出决定:(1)和平村与林场村争执的土地、山林归属林场村所有;(2)由林场村一次补偿给和平村1000元,为其在原争议地段造林的补偿。该文件直接发至A市人民政府和B市人民政府,一直未送达给争执双方的和平村和林场村,更未交待诉权和起诉期限。
问:本案中,州人民政府的做法是否违法,违反了哪些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答案参考:
本案中,州人民政府的做法无视土地法、森林法的规定,其行为违反了行政法治原则;处理决定未送达争议当事人且未交待诉权、未告知相对人相应救济途径,违反了行政公开原则。
(七)案例分析:
某区公安局交通警察李某下班骑自行车回家途中,看到一辆小轿车驶入禁行道,便将车拦住,司机王某看到警察拦车就停车问为什么事,李告知这是禁行路,王说对不起,不知道。对话中,李某闻到王某的酒味,便问你喝酒了吗?司机王某回答喝了点,没事,再说你下班了,不是多管闲事吗?李某说不行,酒后驾车属违章,罚款50元。对此,王某不服,于次日向市公安局提出早诉。
问:本案中,交通警察李某的行为属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答案参考:
判断某一行为是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通常从以下几方面鉴别:第一,行政行为主体须是国家公务员;第二,执行公务的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表明身份,说明代表何种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第三,公务员必须在行政职权范围内进行;第四,行为者应是出于执行公务的动机和目的而实施行为。据此,应该认为,本案中交通警察李某的行为属于公务行为。
民法案例
(一)案例分析:
甲企业(本题下称"甲")向乙企业(本题下称"乙")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1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下降。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乙不同意甲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随后,乙发现甲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情况,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试述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
(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答案参考:(1)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乙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
(2)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题中,虽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乙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甲亦接受,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
(二)案例分析:
广安房地产开发公司9月份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筹建“广安花园”。10月初,公司在当地电视台、广播电台中向公众播出销售广告,吸引市民入住“广安花园”。10月10日,市民张某向广安公司提出要购买“广安花园”的房屋一个单元。广安公司表示,有意购买者可预先登记并留下联系地址、联系方法等,张某遂登记了A座楼B单元C层D号。11月1日,广安公司将张某预登记的房屋卖给他人。11月20日,广安公司通知张某另选一单元房,张某之妻前往。张妻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但要求广安公司收下现金人民币5000元,作为以后购买房屋的“定金”。广安公司收款后,开了收据给张妻。后张某坚持购买其于10月10日预先登记的房屋,双方弓I起了纠纷。张某遂于12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广安公司按其登记房屋给付。诉讼期间,广安公司的所有商品房全部售完。
现问:
(1)对广安公司与张某及其妻的各个行为进行法律定性,并说明理由。
(2)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了吗?
答案参考:(1)①广安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广播电台、电视台上所作的销售广告,应为意在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买楼要约,并未包含订立合同的实质条款与内容,按照合同法原理,其性质属要约邀请。 ②市民张某向广安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买房的要求以及预先登记,其内容具体确定,并表明一经承诺,即受其约束。按照合同法原理,此应为张某向广安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的买房要约。③11月20日,广安房地产开发公司通知张某另选一单元房屋,应视为广安房地产开发公司向张某发出的另一要约邀请。因为该通知对应当作为合同主要条款的标的、价款等均未提及,故应为另一要约邀请而非要约。④张妻交给广安房地产开发公司5000元,房地产开发公司收款并开具收据, 应视双方签订的一个预合同。因为双方这一行为完全符合合同成立的过程和要件,应视为合同; 又于这一合同的签订是为了保证下一个合同,也即售楼主合同的签订,故属于一个预合同。
(2)在本案中,楼房单元买卖合同并未成立,从上述可以看出,双方并没有在协商过程中对买卖一单元房屋达成合意,要约、承诺的过程没有完成,故而买卖合同不成立。
(三)案例分析:
甲、乙、丙于1999年8月8日各出资l万元买得一幅名画。约定由甲保管。同年10月,甲遇丁,丁愿购此画。甲即将画作价4.5万元卖给丁。事后,甲告知乙、丙。乙、丙要求分得卖画款项,甲即分别给乙、丙各1.5万元。丁购该画后,于同年12月又将画以5万元卖给戊,戊亦先期支付价款4万元。戊友己亦爱该
画。2000年3月,己以6万元价格自戊处买此画。己嫌该画装裱不够精美,遂将该画送庚装裱店装裱。因已未按期付庚装裱店费用,该画被庚装裱店留置。庚装裱店通知已应在30日内付其应付费用,但已仍未能按期支付。庚装裱店遂将画折价受偿,扣除费用,将差额补偿给己。己不同意庚装裱店这一做法。 又,丁于1999年12月与戊签订合同后,因经营借款需要又于2000年2月将该画抵押给辛,辛以前即知丁有该画。后辛在庚装裱店见此画,方知丁在抵押该画之前已将其卖给戊。戊于2000年4月死亡,其财产已由其妻壬与其子癸继承。辛找丁评理。丁找己,要求己返还该画或支付戊尚未支付的1万元价款。
现问:
(1)本案主要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2)甲是否有权出卖该画?甲与丁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3)丁与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该画的所有权何时转移?
(4)戊是否有权出卖该画?已能否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5)庚装裱店的作法是否合法?
(6)丁能否以该画作抵押向辛借款?辛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
(7)丁对戊的债权,应由谁清偿?
答案参考:(1)本案涉及的主要民事法律关系有:①甲、乙、丙的共有关系;②甲、乙、丙与丁的买卖关系;③丁与戊的买卖关系;④戊与己的买卖关系;⑤己与庚装裱店间的承揽关系和留置关系;⑥丁与辛间的抵押关系,借贷关系;⑦戊死亡之后的财产继承关系;⑧丁与壬、癸的价款清偿关系。
(2)甲无权单独决定出卖该画。因为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对该画共同享有所有权。甲向乙、 丙说明卖画后,乙、丙未反对而只要求分得其应得款额,实际上是对甲的越权行为的追认,使效力未定行为有效。因而使甲、丁之间的买卖行为有效。
(3)丁与戊之间的买卖行为意思表示一致,故成立。该行为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或效力未定事 由,故该行为有效。丁与戊在合同中约定了所有权转移的条件,故丁虽交付该画但所有权并未转移,只有在所附条件成立时,才能转移所有权。
(4)戊将该画卖给己属无权处分,因其 优先受偿权。本案体现了《担保法》中所规定的动产抵押的不足。
(7)丁对戊的债权,只能依《继承法》第33条之规定,由戊的财产继承人壬、癸在所继承的遗产内清偿。
(四)案例分析:
1993年5月2日下午,某小学三年级学生王某、李某和张某三人在河边玩耍。他们看见河流对面的刘某正在河边洗鞋子,王某便提议用石子砸刘某身边的水,这样可以使刘某身上被水溅湿。于是三人便纷纷用石子砸向刘某。刘某发现有人朝自己扔石子,便准备走开,在取鞋子时,被一粒石子砸中左眼,当时刘某便觉得疼痛难忍,回家后家人马上将刘某送到医院。经某市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左眼球破裂伤。刘某住院1个月后,花费医疗费、住院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2 000余元。
刘某出院后,经该市人民法院的法医鉴定,刘某的左眼伤为破裂伤,视力为“0”,刘某父母为赔偿一事向王某等三人的父母进行了交涉,交涉未果,于是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等三人的父母共同赔偿刘某所受的损失。
审理过程中,王某、李某的父母均认为自己的孩子未砸中刘某,砸伤刘某的石子是张某所扔,而且刘某也不能够举证证明是他们的孩子所为,故要求法院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张某的父母也认为刘某的损伤不是自己的孩子所为,不同意赔偿。但是三被告的父母均不能举出有力的证据,证明该石子是谁所扔。
问:1.王某和李某的父母的主张是否合理?为什么?
2.确定本案中三被告责任适应适用什么归责原则?
3.原告的损失应当由三被告本人赔偿,还是由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参考:1.王某和李某父母的主张不合理。
2.应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3、应当由三位被告的父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五)案例分析:
甲乙两公司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100台精密仪器,甲公司于8月31日以前交货,并负责将货物运至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清货款。合同订立后双方均未签字盖章。7月28日,甲公司与丙运输公司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由丙公司将100台精密仪器运至乙公司。8月1日,丙公司先运了70台精密仪器至乙公司,乙公司全部收到,并于8月8日将70台精密仪器的货款付清。8月20日,甲公司掌握了乙公司转移账产、逃避债务的确切证据,随即通知丙公司暂停运输其余30台精密仪器,并通知乙公司终止交货,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及时提供了担保。8月26日,甲公司通知丙公司将其余30台精密仪器运往乙公司,丙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30台精密仪器全部毁损,致使甲公司8月31日前不能按时全部交货。9月5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丙公司对货物毁损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答案参考:(1)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成立。
(2)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3)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向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经济法案例
(一)案例分析:
2003年3月15日,某市教师高某在该市某家电中心购买了一台著名品牌的电冰箱,价格2000元。试机时发现冷冻室没有挂霜,家电中心经理认为这是因为室外湿度过高所致,并说电冰箱是直接从厂家进的货,质量没有问题,还表示1个月内如有质量问题包退包换,高某在得到保证后遂运走了冰箱。3月20日,高某在家试机,发现冰箱不制冷,同时还发现冰箱上下门中间有一条边发烫,封条变形,冷冻室有流水现象。高某立即找到该中心经理说明情况,经家电中心修理后,冰箱仍不制冷。原来冰箱是一台有质量问题而被其它客户退回来的次品,但家电中心经理却故意隐瞒了实情。高某提出退还要求,但被拒绝。高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经营者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请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知识进行分析。
答案参考: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应当返还价款,并承担一倍的赔偿责任。
(二)案例分析:
居民甲在某商场购得一台“多功能食品加工机”,回家试用后发现该产品只有一种功能,遂向商场提出退货,商场答复:“该产品说明书未就其性能作明确说明,这是厂家的责任,所以顾客应向厂家索赔,商场概不负责。”
问:(1)该产品存在什么问题?
(2)谁应对该产品负责?
(3)居民甲有什么权利?
答案参考:(1)该产品存在产品名称与实际性能不符的问题,即名为“多功能食品加工机”,但实际上只有一种功能,产品的实际质量状况完全不符合产品名称表明的质量状况。该产品的出卖系经营者隐瞒产品真实信息作虚假宣传导致消费者甲误解并购买的欺诈行为。
(2)商场、生产厂家都应对该产品负责,应由商场先行按照消费者甲的要求给予退货,然后商场可以向生产厂家追偿损失。
(3)作为消费者,甲的权利可分两方面的内容:甲对产品的知悉真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甲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享有要求商场退货和赔偿损失的权利。
刑法案例
(一)案例分析:
卞某,23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某年5月13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6月10日晚7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l楼104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7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5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2楼走廊中部208房间门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后双方发生殴斗。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答案参考:卞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卞某某为报复他人,聚众斗殴,并在斗殴的过程中,使用菜刀乱刺,将被害人刺死。依照刑法第293条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根据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卞某在用菜刀刺人时,主观故意不明确,对他人的死、伤均持放任态度,因此,对被害人死亡他应负(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和第11条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均应适用我国刑法。卞某是一普通外国留学生,不属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自应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案例分析:
温源和,泰国籍。戴文,广东省广州市人。余锡宽,广东省台山县人。上述三人在泰国曾策划进行跨国贩毒活动。约定戴文负责接运毒品,经我国昆明、广州至深圳市出境。某年4月18日,戴文与余锡宽进入昆明市与从泰国到达的温源和会面后,共同约见了潜入昆明市的国外贩毒分子,商定在昆明市交接毒品的时间和地点。8月16日下午6时许,戴文和余锡宽在昆明市火车站外水果摊接收毒品时,被当场抓获,缴获海洛因22768克。温源和于当晚亦被抓获归案。
问:对本案行为人能否适用我国刑法?为什么?
答案参考:对本案三名行为人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是:三行为人的贩毒行为有一部分是在我国领域内实施的。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行为,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均适用我国刑法;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均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本案三名行为人预谋贩毒虽在国外,但实施贩毒的行为在我国领域内,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应当适用我国刑法。温源和虽是外国人,但不属于刑法第11条规定的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亦应适用我国刑法。
(三)案例分析:
石某,男,35岁,工人。石某经常虐待妻子。一日,石某的妻子因不堪石某的毒打,在石某走后服毒自杀。邻居发现石某的妻子在床上挣扎,便把石某找回来,要他赶快将妻子送医院抢救。石某既不抢救,也不让邻居抢救,还恶狠狠地说:“我就要看着她死。”最后,邻居们强行将石某的妻子送往医院,但由于时间拖廷太久,经抢救无效死亡。
问:石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答案参考:石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是:犯罪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态。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有能力履行某种义务以阻止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竟不予以履行的行为。本案石某与其妻之间具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在其妻生命垂危时,石某有义务积极予以救助。而石某非但不予救助。而且还不让邻居救助,最终导致其妻死亡,其行为属于不作为的犯
(四)案例分析:
魏春峰,男,15岁。魏春峰因伙同他人抢劫于某年3月被公安局收容审查。同年4月,魏从看守所挖洞逃跑,同年11月被抓获并被逮捕。
问:对魏春峰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答案参考:对魏春峰的行为应以抢劫罪一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得适用死刑。理由是: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本案中,魏春峰实施了抢劫和脱逃两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他对脱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法院应以抢劫罪一罪定罪。在量刑时,不能对其适用死刑,并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案例分析:
朱某,男,31岁,某县公安局干部。某日晚11时40分左右,朱某已睡下,忽然听到自家门外有响动,便起身持手枪出门察看,发现对门李家院内大树下有个人影晃动。朱上前问道:“谁?干什么的?”那人转身就跑。朱认为是有人偷东西,便追赶。一面追,一面喊“站住”。当追到邻居丁家房屋后门附近,看人影像是往右拐,随即在相距一百多米处朝人影开了一枪,王某(男,19岁)当即中弹倒地,在送医院途中死亡。
问: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心理态度?应否负刑事责任?
答案参考:朱某对王某死亡的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朱某身为公安干警,在没有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开枪向人射击,意图伤害他人。尽管在当时的条件下,朱某对是否击中王某并无确切的把握,但击中与击不中都在其意志范围之内,即对击中王某,朱某主观上是一种放任的态度,对击中后王某是死是伤也持放任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朱某在开枪时,一无不法侵害的存在,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二是仅凭别人形迹可疑就开枪射击,没有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因此,朱某对自己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六)案例分析:
吴某某酒后到其叔家索要欠款,与其叔发生口角,于是到自己父亲家拿了一根木棒(长140厘米、直径50厘米)。回来后见其叔正与父亲在路上说话(二人相距约1米),便手持木棒向其叔打去,其叔避开,木棒击在其父头上,致其父死亡。
问:吴某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答案参考:对吴某某应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定罪处罚。因为:吴某某与其叔父发生纠纷,意图报复,手持木棒去打其叔父,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打击他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条件。至于他本意是打击其叔父而错误地击中其父亲,属于打击错误。这种打击错误,不能改变行为人的行为性质
(七)案例分析:
杨某某与本村的庄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5人,给吕某某家砍木料。归途中,发现路边草丛中有一条毒蛇。杨某某在明知是毒蛇的情况下,将其捉到手中。5人成纵队向前行走,杨某某走在最后,距他前边的庄某某仅l米。当庄某某弯腰拿起放在路边的衣服时,杨某某手中的毒蛇将其右腿咬伤,当即中毒肿大,不能行走,被人抬回家。庄某某经手术右腿截肢。
问:杨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其主观上是何种心理态度?
答案参考:杨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其主观上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对于毒蛇会咬人致人伤亡的事实,杨某某具有认识能力。在玩蛇时,他应当预见到自己玩蛇,若有不慎可能会发生蛇咬伤、咬死人的结果,但由于专心于玩耍,没有注意到这种危险性并未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以致于在庄某某弯腰时,毒蛇将其咬伤,导致右腿截肢的严重后果,杨某某主观上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杨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八)案例分析:
张某,男,26岁,司机。某日上午,张某驾驶小轿车开往长江边码头,车内乘坐供销社主任及其妻、女和其他亲属共5人。小车行至离江边29米的斜坡上时,总泵皮碗突然破裂,刹车失灵。张某踩了三下脚刹车。并立即拉了手闸刹车,均不能把车刹住,汽车遂俯冲落入长江,4人淹死,仅主任的女儿和张某被打捞得救。经技术鉴定,总泵皮碗破裂致使刹车失灵,系机械故障。
问:请分析张某的行为是过失犯罪还是意外事件?
答案参考:张某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对于刹车失灵导致汽车坠入长江致人死亡,张某事先主观上没有预见。本案中,张某驾车失灵,是因为汽车发生机械故障所引起的,张某对该故障的发生没有预见能力,因而属于意外事件
(九)案例分析:
姜某于10月21日商场闲逛时,正好遇到在门市部任售货员的高中同学金某,姜某看货架上摆满了高档电器,遂起盗窃之心。姜某对金某说:“没想到这儿东西还挺多!”金某漫不经心地说:“还行!”当晚,姜某到金家,密谋盗窃某商场门市的电器一事。金某开始不太同意,后来在姜某的鼓动下终于同意了,并让姜某上心点,准备充分点。第四天晚12点多,姜某、金某撬开商场后,偷得电器数十件,价值3万余元。在逃离现场时,金某为破坏现场,从柜台里拿出一个电炉插上,并在上面扔了一个纸箱子。在逃跑的路上,金某说:“我把电炉插上了。”姜未吱声,事后才知道电炉是为了放火。当夜,该市场被火烧毁。
问: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姜某构成什么罪?金某构成什么罪?两人之间有无属于共同犯罪的行为?
(2)如果当时姜某看金某将电炉插上,并问金某:“干吗?”金某回答:“破坏现场呀!”姜某夸道:“还是你老兄厉害。”接着两人离开现场,大火烧毁了该门市部,此时,姜某与金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3)如果金某在插电炉时,姜某并不知道,只是站在商场大门处等姜某出来。此时,正巧该门市部主任到市场有事,看见姜某站在该市场门口身边一大堆电器且商场的后门半开着,便查问姜某:“你在这儿干什么?”姜某很害怕,操起事先准备好的铁棍朝商场主任头上砸去,主任当即倒地。后经查验,主任为重度脑震荡。金某放火后与姜某匆匆带着赃物逃离了现场。综观全案,姜某、金某各构成什么罪?
答案参考:(1)姜某行为构成盗窃罪。金某构成盗窃罪和放火罪。姜某和金某和盗窃的共同故意,并共同实施了盗窃电器的行为,因而是共同犯盗窃罪。而金某在放火时,并没有与姜某商量,他们之间没有共同的放火犯罪故意,而且姜某也没有实施放火行为,所以姜某不能构成放火罪的共犯。
(2)姜某、金某应构成共同犯罪,构成共同放火罪和共同盗窃罪。因为二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并且有协同一致的犯罪行为。
(3)姜某构成抢劫罪,金某构成盗窃罪和放火罪。
(十)案例分析:
董某在某纺织公司做工期间,因违反公司纪律被开除。某年12月12日下午,公司总经理发现董某被开除后仍滞留公司并住公司宿舍,于是训斥和驱赶董某,董某便怀恨在心,欲行报复。12月13日凌晨约3点40分,董某拿了一盒火柴离开留宿的宿舍,走到四楼仓库的货梯边,乘四周无人之际,划着一根火柴,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纱料,结果酿成大火,烧毁四楼仓库内所有的货物和仓库北部用木板违章隔成的女工宿舍,仓库货物燃烧时放出大量毒气,通过气窗进入仓库外侧的女工宿舍,致使61名公司员工被大火毒死、熏死,15名女工受伤,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问:(1)董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犯罪?
(2)如果董某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纱料逃跑以后,由于纱料受了潮,燃烧慢,被守仓库的职工及时发现扑灭了,则董某的犯罪行为属于既遂还是未遂?
(3)如董某在点燃了纱料之后,因害怕造成的后果太严重,而极力灭火并呼叫他人来救火,但最终因火势太大,而造成了案例中的损失,则董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中止?为什么?
(4)如果董某在上述纺织公司生产车间里从事生产时,乘机吸几口烟,将划燃的火柴随意一抛,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纱料,以致引起案例中的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则董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
答案参考:(1)构成犯罪,构成放火罪。
(2)构成放火罪既遂,因为放火罪是危险犯,放火行为只要致使对象物能够独立燃烧就可以认为足以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这一危险状态,从而属于既遂。
(3)不属于犯罪中止,因为放火行为实行终了之后犯罪既遂状态出现之前,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并且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等既遂状态出现的,才能成立犯罪中止(况且,本案中点燃对象物后,对象物可能已经独立燃烧,已经达到既遂状态)。
(4)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行政诉讼法案例
(一)案例分析:
刘燕文系北京大学92级无线电电子学系电子、离子与真空物理专业博士研究生。1994年4月27日,刘燕文通过北京大学安排的笔试考试,并于当年5月10日通过了博士研究生综合考试,成绩为良。之后,刘燕文进入博士论文答辩准备阶段。1995年12月22日,刘燕文提出答辩申请,将其博士论文《超短脉冲激光驱动的大电流密度的光电阴极的研究》提交学校,由学校有关部门安排、聘请本学科专家对该论文进行评阅和同行评议。其中,同行评议人认为论文达到博士论文水平,同意答辩;评阅人意见为“同意安排博士答辩”。1996年北京大学论文学术评议、同行评议汇总意见为“达到博士论文水平,可以进行论文答辩。”1996年1月10日,刘燕文所在系论文答辩委员会召开答辩会,刘燕文经过答辩,以全票7票通过了答辩。系论文答辩委员会作出决议“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建议刘燕文对论文作毕业的修订。”1996年1月19日,刘燕文所在系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博士学位,应到委员13人,实到委员13人,同意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者12人,不同意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者1人,表决结果为:建议授予博士学位。1996年1月24日,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第41次含义,应到委员21人,实到委员16人,同意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者6人,不同意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者7人,3人弃权,该次会议将3票弃权票计算在反对票中,其表决结果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批准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之后,北京大学据前一个表决结果颁发给刘燕文博士研究生结业证书,而不是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刘燕文于1999年9月24日以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不批准授予其博士学位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诉讼以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为被告;同日,其又以北京大学拒绝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为由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诉讼以北京大学为被告。海淀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1999年12月17日以(1999)海行初字第103号行政判决书对第一个行政诉讼案件作出判决:(1)撤销被告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1996年1月24日作出的不授予原告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定;(2)责令被告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3个月内对是否批准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的决议审查后重新作出决定。同日,以(1999)海行初字第104号行政判决书对第二个行政诉讼案件作出判决:(1)撤销被告北京大学1996年1月为原告刘燕文颁发的(96)研结证字第001号博士研究生结业证书;(2)责令北京大学在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向刘燕文颁发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问:高等学校作为事业单位能否成为行政主体,并在行政诉讼成为被告?
答案参考:一般认为,行政诉讼被称之为“民告官”的诉讼,因此,其被告只能为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而不可能是其他的国家机关或者组织。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法律、法规也可以授权行政机关以外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那么,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该组织的性质为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而不是本来的性质,其身份为行政主体,其行为的性质为行政行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职权而与相对人发生的纠纷为行政纠纷,因此而形成的诉讼为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高等学校作为事业单位,其因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具备被法律、法规授权的条件,在被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其即为行政主体,因行使行政职权而发生的诉讼,为行政诉讼。可见,高等学校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时,也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具备行政诉讼的被告资格。
(二)案例分析:
霍小兵于2002年2月4日中午到招商银行北京分行东方广场支行(以下简称“招行东方广场支行”)处存款。银行工作人员李某在收取存款时发现其中一张1999年版、冠字号码为GB0980301、票面金额为100元的人民币为假币,当即告知了霍某,并将该币交由在其邻侧工作的另一工作人员苏某复核确认。经苏某复核确认后,李某分别在该币正面水印窗和背面中间位置处加盖了“假币”印章,并向霍某出具了“假币收缴凭证”,同时告知霍某如对收缴假币有异议,可在三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同建设银行申请鉴定。霍某在该凭证“持有人签宇”处签名。2002年2月6日,霍某向招行东方广场支行提出鉴定申请,招行遂委托有鉴定权的中国建设银行东四支行(以下简称“建行东四支行”)进行鉴定。2002年2月8日,经鉴定为假币后,建行东四支行将其予以没收,并出具了有持币人为霍某、伪(变)造币字头号码为GB0980301等要素的中国建设银行“发现伪(变)造币没收证明单”。霍某不服,认为招行东方广场支行在收缴时由一名员工办理,送鉴定时又没通知自己,其在收缴及鉴定阶段皆有重大程序性错误,遂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招行东方广场支行的收缴行为及鉴定行为。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招行东方广场支行具有在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中发现数量较少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时对其予以收缴的国家行政职权。其工作人员在发现霍小兵持有的人民币为假币,又经另一工作人员复核后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印章,同时向霍某出具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并告知霍某可以向有权机构申请鉴定,该行为符合上述法规规定。霍某认为招行东方广场支行的收缴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现在国家对假币的鉴定办法尚无明文规定,故霍某认为招行东方广场支行自行委托有关机构鉴定属鉴定程序违法,缺乏法律依据,其请求撤销被告鉴定行为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维持招行东方广场支行2002年2月4日收缴假币的行政强制措施;驳回霍小兵撤销被告招行东方广场支行鉴定行为的诉讼请求。
问:招行东方广场支行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否作为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
答案参考:通常认为,行政诉讼是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诉讼。其实,这种理论并不科学。因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并不限于行政机关,如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就是非行政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行政机关也并非在所有场合都是以行政诉讼的被告出现,甚至有可能会以原告的形式出现,行政机关告行政机关并非不可能。理解上述问题的关键是行政主体。某些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能够作为行政诉讼被告是因为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具有行政主体地位,即使行政机关成为行政诉讼被告也并非因为它是行政机关,而是因为其行政主体地位。因此,行政诉讼在严格的意义上是以行政主体而不是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诉讼。招商银行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可以成为本案的被告。
民事诉讼法案例
(一)案例分析:
B市东区建筑队与B市益华饮料厂签订一份合同,由建筑队为饮料厂盖厂房,双方约定工程造价800万元。1998年4月完工,经检验工程质量符合标准,饮料厂予以接受,并向建筑队支付了700万元,剩余100万元未付。建筑队为迫索饮料厂拖欠的100万元工程款,于1999年8月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饮料厂败诉,饮料厂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饮料厂向二审法院提出反诉,称建筑队在施工过程中曾向饮料厂借用了40万块砖用于建筑队的其他工程,要求建筑队返还这40万块砖或砖款。
问:1、二审法院对饮料厂提出的反诉在程序上应如何处理?
2、二审法院可否对反诉作出判决?为什么?
答案参考:1、二审法院对饮料厂提出的反诉可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2、二审法院不可对反诉进行判决。因为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生效判决,如果二审法院可以对反诉进行判决,实际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有违二审终审的原则。
(二)案例分析:
某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民事案件时,旁听的王某突然站起,要求当庭发表结案件的看法,被审判人员制止。王某感到很不理解,认为人民法院既然公开审理案件,就应当允许旁听的群众发表意见。
问:公开审判案件旁听的群众能否发表意见?
答案参考::《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这里所说的其他人就包括旁听的群众。《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试行)》第6条明确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不准录音、录相和摄影;2、不准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其他防害审判活动的行为;4、不准发言、提问;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旁听群众必须要遵守这些法庭纪律,否则,审判长、值庭人员或法警有权劝告制止;不听劝告的,经法庭决定,可责令退出法庭,直到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公开审判案件时旁听的群众不能当庭发表意见,而在闭庭后可以用书面向法院提出。
(三)案例分析:
王某是一所大学的常务副校长。该校开设的一家酒店与人发生纠纷,酒店在筹备阶段,未取得法人资格。为筹建酒店,酒店临时负责人张某与一家具公司签订了购买家具合同,家具送到后,张某以质量、规格不符合要求,不能投入使用为由,拒付货款,以致家具公司诉诸法院。法院以家具公司为原告,酒店为被告进行诉讼,张某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诉讼中,学校更换李某为酒店负责人,法院亦将李某更换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诉讼重新开始。
问:1、本案诉讼参加人如何确定?
2、重新开始诉讼正确吗?
答案参考:1、本案的诉讼参加人应为:原告是某家具公司,被告是某大学;张某或李某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应为大学校长。
2、错误。在诉讼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更换的,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继续进行诉讼:原法定代表人进行的诉讼行为有效。
(四)案例分析:
李英和张萍是一个工厂的女工,一日因琐事而争吵以至扭打,扭打过程中,李英抓伤了张萍的脖子,并扯断了张萍的项链。张萍起诉来院,要求李英赔偿医疗费200元并赔偿一条项链。法院受理后,决定由王锦涛独任审理。王锦涛即前往工厂调查。张萍向王法官交上了证据:一份诊断证明及被扯断的项链。王法官将证据带回附卷,准备开庭。
问:本案证据收集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参考:本案证据收集不合法。第一本案原告两项证据应由当事人提供,我国民诉法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第二证据调查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第三应给当事人出具收据,以免因证据遗失而致责任承担的麻烦
(五)案例分析:
甲与乙有一债务纠纷,甲借给乙8000元钱,乙长期不还,甲十分气愤,2002年4月1日诉至法院,甲在诉讼书中说乙借钱不还,是小人等等,法院要求甲更正,不用谩骂字眼,甲改完后,4月7日又交到法院,但提不出证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甲4月21日接到裁定书后不服,准备上诉,多种原因迟迟未上诉,到5月2日才将上诉状交上一级法院。二审法院审理中,甲找到了原借据,但乙一时难以归还8000元,遂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分期偿还协议。上诉法院委托一审法院送达调解书,一审法院某法官到乙家时,没碰到人,即把调解书塞进乙家。甲、乙均未再有异议,第一期付款也如数偿还。
问:1、本案的立案期如何计算?
2、甲的上诉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3、可否委托一审法院送达调解书?
4、本案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正确吗?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参考:1、法定的立案期为7天,从法院收到诉状或补正诉状的次日起计算。本案立案期应从补正后交来的4月7日的次日开始计算,即应从在4月8日--15日间决定立案与否
2、甲的上诉成立,首先,驳回起诉的裁定是可以上诉的;其次,上诉在结定期间内,5月1日是法定节日应排除在外。4月22日至5月2日刚好10天。
3、可以委托一审法院送达
4、一审法院的送达方式不对。它所采取的是留置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留置送达的前提条件是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而且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这种方式。
刑事诉讼法案例
(一)案例分析:
王晨和张利是同班同学,今年都十二岁,一天在放学的路上,王晨一边走一边玩玩具手枪,不小心把上入玩具枪的圆珠笔芯射入正在旁边走的张利眼中,致使张利左眼失明。张利的父母起诉到区法院要求王晨的父母赔偿张利的医药费营养费等共计一万三千元。法院受理此案并把张利的父母列为原告,王晨的父母列为被告。
问:某区人民法院所列当事人是否正确?
答案参考:某区人民法院所列当事人不正确。本案的原告应为张利,被告王晨。他们的父母只能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二)案例分析:
小兵(4岁),小宝(5岁)在公园里玩滑滑梯。小兵边吃冰棒边滑下去,还没来得及站起来,小宝就从后面滑来,撞在小兵身上,小兵手里的冰棍木片由于受突然撞击而扎进鼻孔,血流不止,小兵的爸爸见状,怒不可遏,上前就给了小宝两巴掌。小兵医疗花去500元,小宝也被打伤,花去医疗费300元。小宝的妈妈起诉小兵的爸爸,要求赔偿,并赔礼道歉,法院受理后,发两次传票给小兵的爸爸,他不来,于是法院派法警拘传。诉讼中,小兵的爸爸怒气冲冲,说对方恶人先告状,说着说着,就上去打了小宝一下,法院制止,决定罚款200元。小兵的爸冷静后,提出反诉,要对方赔医疗费。判决下达后,小兵的爸声言不服,准备上诉。15天后,还说不服。但未递交上诉状。
问:1、本案当事人有哪几个?
2、对小兵的爸爸可否拘传?
3、罚款是否适当?
4、反诉是否成立?为什么?
5、上诉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参考:1、本案中,原告为小宝,法定代理人是她的妈妈,被告为小兵的爸爸。为小兵索赔的诉讼中,原告是小兵,小兵爸是法定代理人;被告是小宝,小宝妈是法定代理人
2、对小兵的爸爸可以拘传
3、对小兵的爸爸罚款200元合适
4、小兵爸爸的反诉不成立。反诉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本诉的被告向原告提出的与本诉有一定联系的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本诉与反诉必须有一定的牵连性,这是反诉成立的必要条件。而小兵爸爸提出的是一种独立的新诉。
5、上诉不成立。因为上诉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上诉无效
(三)案例分析:
刘某某,男,32岁,工人。刘某某于1997年3月12日,以欺骗手段强奸了一名患有精神病的女青年。于1999年7月4日被捕后,刘又交待了其于1993年3月3日盗伐集体林木200株。
问:对刘某某盗伐林木的行为是否还要追究?为什么?
答案参考:对刘某某盗伐林木的行为应当追究。根据我国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犯罪所应适用的法定刑不超过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5年。刘某某于1993年3月3日犯盗伐林木罪,依照1979年刑法的规定,盗伐林木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刘某某犯该罪的追诉时效本应为5年,即到1998年3月3日届满。但是在其所犯的盗伐林木罪的追诉时效尚未届满前,刘某于1997年3月12日又实施了强奸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从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即前罪的时效中断,已经经过的时间归于无效。这样,刘某某盗伐林木罪的5年追诉时效应从1997年3月12日开始重新计算,1997年7月4日仍在追诉期限内,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仲裁法案例
(一)案例分析:
某修配厂与某研究所签定一份技术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因本和发生的一切争议应提交甲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向合同双方所在地及甲市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甲市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履行过程中,修配厂认为该项技术存在缺陷,双方发生争议。修配厂据此向甲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当事人均末选定仲裁员,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郑某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郑某于是指定了叶某、赵某、黄某3名仲裁员。修配厂认为郑某与研究所有利害关系,申请其回避。首席仲裁员黄某审查后确认申请理由不实,决定甲不予回避。修配厂要求公开审理,研究所不同意。仲裁庭根据案情,决定公开审理。研究所对此不服,仲裁庭经过研究,又决定不公开审理。研究所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仲裁庭因此决定中止仲裁程序。一周后研究所表示愿意出庭,仲裁庭决定再次开庭。开庭前仲裁委员会指定某机构对该项技术进行了鉴定,但始终未告知当事人签定报告的内容,只由仲裁庭内部掌握和参考。裁决作出后,修配厂以仲裁员叶某在仲裁该案时应回避而未回避为由,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消裁决。
问:根据以上情况介绍,指出存在哪些法律上的错误,并说明理由或正确的做法。
答案参考:该案存在以下错误之处:
(1)本案合同在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同时,又约定争议的管辖法院,违背或裁或审的基本制度,因此是错误的。
(2)双方当事人不能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3名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郑某也不能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委托而指定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3)仲裁员叶某是否回避不应当由首席仲裁员决定,而应当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4)对于当事人没有协议选择公开审理的案件,仲裁庭不能根据案情,决定公开审理。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应当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进行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5)被申请人研究所在开庭期间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仲裁庭因此决定中止仲裁程序是不当的,可以缺席裁决。
(6)仲裁庭不告知与宣读鉴定结论的内容,而由仲裁庭内部掌握与参考是不对的,应当当庭宣读鉴定结论的内容,当事人可以质证。
(二)案例分析:
2001年10月,祥瑞实业公司与极泰食品研究所签定一份技术合同,商定双方联合开发研制一种老人营养饮料,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2002年5月,双方发生争议。
极泰食品研究所向本单位所在地的甲市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祥瑞实业公司拒绝答辩。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定一份仲裁协议,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祥瑞实业公司所在地的乙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事后,极泰食品研究所担心乙市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故未申请仲裁,而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时未说明此前两次的约定仲裁的情况,法院受理了本案,并向祥瑞实业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祥瑞实业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败诉,被告立即上诉,理由是事先有仲裁协议,法院判决无效。
问:(1)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为什么?
(2)争议发生后签定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极泰食品研究所向法院起诉是否正确?为什么?
(4)法院审理本案是否合法?为什么?
(5)上诉理由是否正确?
(6)被告是否具有上诉权?为什么?
答案参考:(1)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因为该仲裁条款未指明具体的仲裁机构,内容不明确,无法履行。
(2)争议发生后签定的仲裁协议是有效的。
(3)极泰食品研究所向人民法院起诉是不正确的,因为有效仲裁协议已经排斥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4)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是合法的。因为当事人一方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5)被告的上诉理由是不正确的,
(6)被告在法定期间内享有上诉权。因为一审判决涉及被告的实体义务,作为实体义务的承担人,被告就该一审判决享有上诉权。